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委员会是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认证活动,努力为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工作,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认证委员会的任务是:
·         1. 规划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活动。
·         2. 审定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指南。
·         3. 听取或审查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         4. 审议认证专家组的认证建议,决定认证结果。
·         5. 就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活动和管理工作,为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四条 本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认证委员会委员若干名。主任、认证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也可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认证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认证委员会委员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认证委员会的主任、认证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认证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认证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认证委员会委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本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认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认证委员会聘免。
第六条 本认证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由认证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本认证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批准。
第八条 本认证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