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做好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换届筹备
第一条 由党组织代表、监事、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条 召开换届筹备会议,确定换届选举的工作安排,包括总结理事会工作、监事工作、安排财务审计,起草章程修订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确定改选时间、地点,起草选举的程序及办法等。
第三条 由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推荐或自荐理事和监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汇集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或自荐情况,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初步名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本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各分支机构民主推荐产生,以建议候选人形式提交理事会。
第五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将以下材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工作安排;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八)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筹备工作小组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理事会,由换届筹备小组汇报换届相关准备工作安排,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换届选举材料。
第七条 召开换届大会前30日内,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通过协会官网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筹备工作小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2周前,告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九条 换届大会前1个月内要进行换届财务审计。
第十条 换届选举应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等内容,同时加盖协会公章。
第二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监事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章程修订说明(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办法;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以上7项内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八)听取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如涉及此项议题);
 (九)听取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以上2项内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名单,以及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表决结果。
 (十二)当选会长作就职演说;
 (十四)大会闭幕。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选票: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场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箱;
 (四)发放选票: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有效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计算票数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第十三条 换届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须获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召开的相关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当场宣布,并在协会官网向全体会员发布会议决议或决定公告。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章程修改、通过会费标准、新一届理事和监事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理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新当选的协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表决方式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所需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手续。
 
第四章 届中调整
第十六条 协会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届中需要调整或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一是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理事会中协调解决。二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三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