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分支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需要撤销的,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撤销后,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协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在协会党组织领导下,应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可以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亦可设主任一名,认证(认可)专业委员若干名,由主任、认证(认可)专业委员组成认证(认可)专业委员会议;主任会议与认证(认可)专业委员会议为该分支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或认证(认可)专业委员会议通过。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认证(认可)专业委员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注:任期不能超过协会理事会的任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下设办公室,在主任会议、认证(认可)专业委员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