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委员会
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委员会是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内设机构,在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认证活动,努力为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工作,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认证委员会的任务是:
- 1. 规划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活动。
- 2. 审定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指南。
- 3. 听取或审查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 4. 审议认证专家组的认证建议,决定认证结果。
- 5. 就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证活动和管理工作,为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咨询与建议。
作为一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质量保障措施,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与申请认证的组织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组织自我检查与外部同行考察,促进组织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提高质量的过程。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努力实现以下功能:一是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者进行自我质量保证;二是为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用人单位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协助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宏观管理。
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认证委员会若干名。主任、认证委员会由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理事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认证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认证委员会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认证委员会的主任、认证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认证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认证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认证委员会具体负责。认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认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认证委员会聘免。认证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由认证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认证委员会主任:郑令德
认证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者及专家组成。
根据认证指标,认证活动一般包括:专家初访、院校自我检查、递交自查报告、专家现场评估、认证委员会审核、公布认证信息、认证回访等环节。认证结果分为四种:通过认证;有条件通过认证;延期认证;否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