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高等院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高等教育评估业务,凝聚上海各高校专业人员的力量,加强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的工作质量,促进各类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         1.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高等职业教育评估、研究生院评估、高等学校专业认证、高等学校综合评估等业务工作。
·         2. 组织力量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方面申请课题,也将制定自己的研究规划,确立本专业委员会自主研究的重点课题。
·         3. 对上海和全国各高校的评估开展咨询服务,指导相关高校做好自评等基础性工作。
·         4. 与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合作,对高等教育评估专家和被评学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5. 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与国内外相关评估机构广泛进行学术交流及业务合作。
·         6. 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市教育评估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市教育评估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
本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协会会员外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除秘书长外,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本专业委员会筹集的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