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教育评估业务,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教育评估行业形象;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努力为会员服务,保证教育评估的工作质量,促进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推动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任务:
·         1. 研制评估标准:组织研制专业委员会成员认可办法和认可标准,研制基础教育评估工作规程和服务质量标准,研制基础教育评估质量标准及评估指标。
·         2. 组织与协调评估活动: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教育发展需求开发与组织全市性教育评估和认证项目,具体协调、安排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评估活动,维护本市基础教育评估领域秩序。
·         3. 加强自律管理:在协会的领导下,对申请入会的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进行资质认可,对从事教育评估活动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定期资格认证。
·         4. 开展学术交流:开展教育评估工作经验交流,研究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教育评估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国内外相关基础教育评估专业机构成员广泛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         5. 提供多种服务:组织开展对教育评估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接受政府、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委托,提供各类教育评估和教育质量咨询服务。
·         6. 维护会员权益:协调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基础教育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与政府、学校、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设主任一名,副主任8 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市教育评估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承担协会具体工作任务。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推荐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为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吸收协会会员中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能够在教育评估领域中起到引领作用的团体会员,同时在基层学校和教育机构发展个人会员。
新会员入会,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按比例上缴协会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涉及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