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本会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超过300个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的数量不少于100个。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

第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会长召集。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8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