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理事会制度

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大会罢免。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会议召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会长(理事长)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会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会本人出席。理事会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协会负责人的选举和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实行一理事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就与该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会人数,实到理事会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会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会长(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理事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或由监事会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