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不超过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具体如下:
(一)会员会费1000元/年;
(二)理事会费2000元/年;
(三)副会长(副理事长)会费3000元/年;
(四)会长(理事长)会费10000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资讯类服务:
会员单位可了解专委会相关教育领域的最新政策、前沿资讯、专业信息。
1.解读相关教育领域里最新政策和国际前沿的教育理念。
2.介绍相关教育领域评价发展趋势及最新评价方法。
3.提供专家咨询辅导,帮助会员单位提升办学质量,规划未来发展。
(二)平台服务
会员单位可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考察学习、成果交流和优先参与培训、参加学术论坛。
1.组织会员单位观摩和学习成功经验,加强同行交流。
2.会员单位可推荐相关教育领域评估专家,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专家库。
3.每年开设公益讲座、学术研讨会和沙龙、政策解读专题培训、举办学术论坛、组织参观示范校等活动。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